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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名优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中国轻工业名牌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轻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决定组织开展中国轻工业名优数据库(简称名优数据库) 建设,从全国轻工系统中筛选出在全国或地方有影响力的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入编名优数据库,并通过中国轻工业信息网(www.clii.com.cn)向国内外进行集中展示宣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优数据库以培育行业名牌,推动行业发展为宗旨,面向社会发布轻工各行业的名优企业、名优产品信息,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促进中国轻工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成立名优数据库工作办公室,负责名优数据库的建设,名优企业、名优产品的筛选、入库、表彰、宣传、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名优产品入库条件
        获得过以下荣誉的轻工各行业的名优产品可入编名优数据库。
        1.中国名牌产品及各省、市名牌产品;
        2.中国驰名商标及各省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3.国家免检产品及各省、市免检产品;
        4.中国畅销品牌产品;
        5.国家部委、各省市颁发的其他有关优秀产品奖项;
        6.全国、各省市行业协会颁发的其他有关优秀产品奖项。
    第五条 名优企业入库条件
        获得过以下荣誉的轻工各行业的名优企业可入编名优数据库。
        1.中国500强企业;
        2.中国轻工业500强、各重点行业100强、其它行业50强企业;
        3.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
        4.全国及各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5.国家部委、各省市颁发的其他有关优秀企业奖项;
        6.全国、各省市行业协会颁发的其他有关优秀企业奖项。
    第六条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入库。
        1.近两年内曾被国家及各省、市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2.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大的产品;
        3.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严重的企业;
        4.有严重违纪行为、严重缺乏诚信的企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填报《入库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筛选: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名优产品、名优企业。
    第九条 发布宣传:入选企业材料录入名优数据库,并通过中国轻工业网向国内外进行集中发布宣传,在众多大型搜索引擎中可迅速检索到名优数据库相关资料。
    第十条 表彰:向入选企业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及铭牌。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入选企业相关资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不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其有关资料将从名优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若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抽检不合格,将取消其入库资格,有关资料将从名优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其荣誉证书和铭牌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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