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酒窖藏15年,咋比酒厂“年纪”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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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来源:扬子晚报

    2013年,丹阳市民古秦(化名)购买了当地一家酒厂标称“窖藏15年”的黄酒。随后,古秦称,这家酒厂成立还不足15年,因此黄酒不可能窖藏15年。在法庭上,酒厂提供证据,证实曾大量购买其他厂家酒龄较长的基酒用于生产,窖藏15年符合国家标准。

    1.2万元买了黄酒来索赔

    据镇江中院介绍,2013年10月,古秦在丹阳一酒业有限公司专卖店购买了“15年窖藏”黄酒15盒,总价共计近1.2万元。黄酒包装盒的标签上标注:酒龄15年,产地江苏镇江。

    古秦一审诉称,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宣传时,均称其黄酒产品是丹阳特产,但经了解,这家公司出品的部分酒不是在丹阳生产的,而是从浙江绍兴等地收购而来,在镇江丹阳勾兑而成。

    据了解,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设立。古秦还认为,这家公司销售的黄酒标称酒龄是15年,但公司成立不足15年,生产的产品不可能达到15年酒龄。据此,请求判令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返还购酒款近1.2万元,同时按照一赔一的原则赔偿等额的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公司:曾购买10年基酒

    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一审辩称:公司具有黄酒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黄酒质量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销售的黄酒产品标注的产地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标注为江苏省镇江市并无不当。

    2007年左右,该公司曾向江苏省丹阳另一酒厂购买当时酒龄为10年的优质封缸酒作为基酒,由自己公司进行数年的贮存和生产,自家公司生产的黄酒的酒龄已达15年,故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古秦主张其所购黄酒是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从浙江绍兴等地收购黄酒后,在丹阳市勾兑而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此外,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已提供购买基酒的发票、说明等证据,证明涉案黄酒“酒龄”达15年。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古秦要求丹阳市这家酒业有限公司返还购酒款近1.2万元、赔偿等额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酒龄15年非欺诈

    一审判决后,古秦上诉至镇江中院。镇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标称销售给上诉人的黄酒的酒龄是15年,是否构成欺诈。

    镇江中院认为,根据现行黄酒国家标准,商品黄酒标称的酒龄,与生产所用基酒的酒龄和用量有关。黄酒生产企业可能用自产黄酒作为生产黄酒的基酒,也可能用购买的黄酒作为生产黄酒的基酒。所以,古秦以酒业公司设立时间不足15年,推定其生产、销售的商品黄酒的酒龄不足15年,推理有较大缺陷。

    根据酒业公司一审以及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在公司设立前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曾经购进大量陈年黄酒,具有利用陈年黄酒生产标称酒龄高于其企业存续年限黄酒的能力。

    同时,现有技术条件下,黄酒的酒龄尚无法通过技术检测的方式确定。参照现行生产管理强制性规范,在产生争议后,生产方难以举证证明其自产或者购买的特定黄酒确已用于生产某一特定黄酒产品。本案中,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明虽不能排除涉案黄酒酒龄不足15年的可能,但综合分析已有证据和举证能力等因素,不足以认定酒业公司标称涉案黄酒的酒龄是15年构成欺诈。

    特别提醒:食品无“身份证”    买假打假要谨慎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对如何标称黄酒的酒龄有明确的规定,决定产品酒龄的是用以生产最终产品的基酒的酒龄和用量比例,目前尚无通过检验确定某黄酒酒龄的方法。

    丹阳这家酒厂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了其他厂家更长酒龄的基酒,并且,使用该基酒,可以生产出标称窖藏15年的黄酒。

    此外,法官也表示,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身份证”制度,未能监管到食品生产每个环节中特定原料的使用情况。就此法官提醒:如果想在此类产品上“买假打假”,还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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