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食药监局通报不合格开心果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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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6号),涉及新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标称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生产的开心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生产的开心果(产品名称:开心果;商标:/;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17—01—03),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霉菌检出值为130 CFU/g,标准值为≤25 CFU/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在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都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开心果”(生产日期2016—10—07,规格型号:250g/袋)及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在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分装打码机一台,从该公司的电脑里调取销售记录发现,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3月30日(生产日期至天猫商城下架日期)共销售76单,销售金额共计3632.8元。涉案的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经核实该企业未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只把《食品生产许可证》出租给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中收取租赁费,而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分装销售。

  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开心果(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17—01—03)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和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乌)食药监食罚〔2017〕36号):没收违法所得3632.8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12袋,没收封口机一台,罚款85000元,罚没款合计88632.8元。乌鲁木齐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租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乌)食药监食罚〔2017〕35号):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是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进货原料未进行索证查验,私自分装生产。目前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已递交了《整改报告》,经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企业的整改方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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