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2014-01-13 来源:证券日报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进行了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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