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登场

2014-03-13 来源:浙商网

   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在全国正式实施。此次“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在于,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

    新消法规定,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放心保)、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新消法”的实施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哪些“护身符”?今后金融消费者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值“新消法”实施之际,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结合典型案例对“新消法”涉及金融消费的内容进行解读。

    [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客户]

    不能因为是“贵宾窗口”

    银行就拒绝其他客户

    ●典型案例

    市民李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该行当时只有一个普通窗口开放,有20多人排队。李某见贵宾窗口无人便前去办理,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因存款不足10万元,不得在此贵宾窗口办理。后来李某进行投诉,要求商业银行改变这一做法。

    ●“新消法”适用条例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解读

    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根据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但差异化服务的前提应为所有的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该金融机构开放窗口数量不足,优先办理贵宾客户业务,损害了普通客户平等办理金融业务的利益。银行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客户并提升自身服务能力,通过增设窗口、自助服务机,增加人员等方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群体办理业务的需求,防止因自身服务不足而损害部分消费者利益。

    [不得泄露金融消费者信息]

    没客户书面授权

    银行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郭某向人民银行某分支机构投诉,称未经其书面授权,某商业银行多次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郭某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与该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因而进行投诉。

    ●“新消法”适用条例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解读

    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个人金融信息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等内容,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会直接侵害客户的个人隐私。

    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对违反提供或者出售个人信用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保障金融消费安全]

    客户来取款摔伤了

    没做警示银行要担责

    ●典型案例

    市民骆女士到某银行取款,在进入银行大厅时,由于银行大厅台阶用大理石铺成斜坡,且没有设置色差,银行也没有在大门口设立任何警示标志,骆女士在进门时当场滑倒,摔成重伤,后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7万余元。而后,骆女士以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

    ●“新消法”适用条例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解读

    公共场所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相呼应,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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