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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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党组书记侯建国,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分别就标准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准化制度创新等方面阐述了新修订《标准化法》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由过去高速增长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久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质量提升行动。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有鉴于此,侯建国强调,《标准化法》的修订对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标准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到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新法中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都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可以说,《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是全面提升质量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修订《标准化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非同寻常。侯建国在谈到新修订《标准化法》的意义时说,紧紧把握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判断,首先强调的就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他说,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标准的支撑,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上就明确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法中对标准的范围、结构、水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好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标准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以及新产业、新动能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速推进的《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凝聚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成果。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发布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成为标准化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起点。侯建国回顾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贯穿了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要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充分听取意见,鼓励消费者、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政府标准免费公开以及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领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等规定,无不体现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在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便利各国经贸往来中作用日益凸显。侯建国在充分肯定近年来中国标准化在助力对外经贸往来、促进产能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就后指出,新修订《标准化法》对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等相关规定,为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相比颁布施行近30年的原《标准化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无论是在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还是在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等方面都作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田世宏认为,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很多亮点,其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创新包括7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

     三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四是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五是设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相关情况,充分释放了企业创新活力的需要。

     六是加强了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七是规定了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军民标准相互转化和采用。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就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田世宏提出要做到“五个结合”“五个面向”,抓好“五个重点”。

     “五个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相结合,要把《标准化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融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总体部署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宣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二是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相结合,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为准绳,将标准化各项改革创新工作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三是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相结合,抓住标准化这个质量提升的“牛鼻子”,进一步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四是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五是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更加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拓展和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和标准体系相互兼容。“五个面向”:一是面向企业,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和水平。二是面向消费者,提高消费者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三是面向政府部门,更好地明确职责,履职尽责。四是面向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五是面向技术委员会,要依法组建、依法开展工作,确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五个重点”分别是:抓好宣贯材料的编纂出版,抓好宣讲培训,抓好普法宣传,抓好相关法规的立改废,抓好新法的对外解读。

      杨合庆表示,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在总则中对保证标准的时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了一系列规定。第一,明确要求对于保障安全和满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标准的制定部门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第二,发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并且赋予了很多的社会主体提出标准立项的建议。这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决定是否立项。第三,要求制定标准的部门要建立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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