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 迈向商标强国的重要一步

2013-07-01 来源:经济日报

编者按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一项重要决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保障。早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就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体系。

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跨越,从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攀升,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的提出和继续审议,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且关乎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标力量将产生重要影响。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继续审议,表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在改革。

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着长达数百年的发展史。与西方世界先发展后建立不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改革上层建筑进而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因此,这注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道路与众不同。

在2001年入世之初,为适应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现实需要,我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颁布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

与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集中和暴露出来:在商标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的当下,恶意抢注、“傍名牌”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娃哈哈”变身为“娃恰恰”、“脉动”被变成“脉劫”等;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不断,亟待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范。

因此,与之前的立法和修法不同,对商标法新一轮的修改,是我国立足实际发展需要做出的主动完善,将对提升我国自主创新实力产生深远影响。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和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现实告诉我们,其局限日益凸显: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了实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时曾坦言。

促商标大国走向商标强国

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达1136万件,累计注册量已达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居世界第一。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

光鲜的数字并不能掩盖现实。“我国商标的申请数量、累计注册数量和累计有效注册数量现都居世界第一,但国际知名品牌很少。这说明,我国目前只是一个商标大国,而非强国。商标所代表的商誉、所反映的企业,乃至产业实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都还不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

从世界品牌500强排名看,2012年度有23个中国品牌入选,其中CCTV、中国移动和国家电网入围百强。2011年500强的排行榜中,我国只有21个。这与世界制造大国身份极不相称。

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品牌,提升中国经济的影响力,从商标大国迈向商标强国,更需倚靠商标法这厚重、坚固的法制基石。

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商标法修改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即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2012年岁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有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据统计,今年前4个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3.8万件,同比增长10.6%,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来打造自主品牌,已成为企业和社会的共识,涌现了一批实施商标战略的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它们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增强保护商标的可操作性

去年底,商标法初审稿中就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些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加上在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此外,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草案初审稿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根据实践需要,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审稿还对商标代理组织恶意抢注进行了规范。

其次,驰名商标存废还需考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就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但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的宣传另作他用,误导消费者,为此,初审稿中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此次二审稿又增加了新的规定,如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再次,进一步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期限,增强商标法的可操作性。草案二审稿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6个月、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草案二审稿同时还规定,商标专利权对异议审查期间不具追溯力;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初审稿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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