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城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做到精力向工业集中、资源向工业汇集、政策向工业倾斜,为增加工业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左右的专项资金。
在十堰城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均属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建立《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列入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8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含5000万元),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资金在项目正式开工后经审核即可兑现。
三、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两级政府按6:4比例分担。
建设工期在两年内的,项目建成后,补助厂房、设备投资额的5%。
新开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8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工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以及为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或者退税。
四、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或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其经费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需新征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期控制在两年以内。项目用地要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
减免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鼓励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鼓励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凡与整车或汽车关键零部件总成配套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六、减免相关规费。对新上项目涉及到的36项规费,全免14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8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4项(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市城区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5%给予专项补助。其专项补助经费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经审核兑现。
经国家或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其信息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8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2万元。
九、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销售收入绝对值较历史最好年份增长5000万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2万元;增长1亿元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万元。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十一、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对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方针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通过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城市建设费用中支出。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按征收额的70%补助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土地过户契税和营业税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中市级留成部分,除按相关政策兑现给企业外,剩余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凡上述政策涉及到的兑现资金,由市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或十堰经济开发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的由市级统一兑现。
上述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上述政策对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不重复奖励。
十四、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审计、财政、环保等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本政策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十六、本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工业园区,对于聚集生产要素,充分利用公用设施,降低工业成本,节约土地资源,提高产品关联度,促进产业互补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全面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层次
(一)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功能互补,资源共享,集约经营,一区多园”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用地集约,产业集聚。
(二)突出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业园区以发展资源节约型、生产清洁型产业为主,着力发展商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把工业园区建成全市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
(三)完善建设机制。工业园区建设,实行“政府规划、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可由工业园区开发业主认建,采取市场运作,以商招商的方式吸纳优势企业、优势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四)投资工业园区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同工业园区开发相适应的引进项目的能力,同时拥有占工业园区用地面积30%的工业项目,方可取得工业园区开发权,确保园区土地“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
(五)按照集中集成的原则,对需要重新征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同类园区集中建设。末纳入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或不在批准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不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二、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
(六)工业园区的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用土地的批文,并一次性办证给工业园。工业园根据入驻项目,将土地分户办给项目业主,免收分户费及相关手续费。工业园区配套的后勤保障及物流设施用地,经过规划审批,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但享受政策的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8%。
(七)地方政府应收的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政策。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的外,留市部分先征后返,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九)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先全额征收,后按征收额的40%返还,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土地过户契税和营业税先全额征收,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给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区内工业企业上缴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省的25%部分后,3年内将市级财政留用的75%部分,全部用于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环保部门应帮助争取园区内集中处置污水的项目获得上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扶持。
(十二)工业园区周边的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规划,各级财政优先安排资金进行建设。
(十三)工业园区建设配套设施投入及整地投入等成本,扣除工业园区开发业主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经审计确认后, 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从工业园区上缴市、区两级税收留成部分中解决。
(十四)工业园区内重点项目和产品,优先列入市级贴息计划。支持工业园区内重点汽车零部件及其它优势产业的发展,对工业园内企业重点项目前期费用进行补助;对企业新产品开发进行补助,对技改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支持企业自创品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对符合当年国家和省各类专项扶持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向上推荐,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十五)利用财政间隙资金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解决企业创业期间融资困难和资金周转困难。
(十六)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建设。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扣除。
(十七)对工业园区内的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生产性设备及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但折1日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其中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最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为两年。
(十八)对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十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申请,积极帮助园区内各类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等相关手续。
(二十)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十一)入驻工业园区企业自主建立的研发中心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二十二)减免行政性规费。
涉及园区的行政性规费共38项,其中24项全免、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5项、3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不得突破。
三、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工业园区发展环境
(二十三)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园区建设方面的审批项目,审批权限在市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省级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国家审批的力求尽快办结。
简化建设工程管理的审批手续。报建资料由原来的21项简化为8项,既建设单位规划图或红线图、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抗震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书、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措施审查。
(二十四)规范行政行为,实行“宁静日”制度。为给入驻园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每月25日前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不得进入园区检查。“宁静日”以外时间进入工业园检查,须事先与市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告知。一般性检查应委托所在地政府进行。
(二十五)成立十堰市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发改委、经委、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房管局、园林局、招商局、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要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协调等工作,对工业园区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
实行市级领导挂点服务制度。每个工业园区由一至二名市级领导联系挂点,指导工业园区建设。
四、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在十堰市城区登记注册的入驻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的法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四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