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肃宁县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2003年2月19日) |
为创造宽松优良的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肃宁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建设用地
1、外来投资者(指县域外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需新增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供给,按规定办理征地、出让手续,并享受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外汇投资按汇率折算,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各种费用中,只收取对农民的补偿费用和对上级土地部门的报批费用(即土地成本费),政府收益部分全部补贴该项目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按土地储备中心地块挂牌地价政府纯收益的70%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含)的,按土地储备中心地块挂牌地价政府纯收益的50%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另行商议,给予更大优惠。
2、外商利用原划拨土地新办生产型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含)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优惠30%;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优惠50%;3000万元(含)以上的另行商议,给予更大优惠。
(二)行政收费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地方性行政收费减免30%,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减免50%,3000万元(含)以上的另行商议,给予更大优惠。
(三)财政税收
1、外商新办生产型企业,产品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前三年当地财政给予出口产品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2、外商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或扩建改造原有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地方财政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3、外商投资农业生产型项目(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新办的国外及港澳台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城建、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城建开发,需用土地按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地价供给;地方行政性收费根据投资规模 、建设标准,实行综合包干定额,在建设前一次性予以确定,定额之外不再收取任何地方行政性费用。
2、外商采用BOT方式投资水利、交通、环保、卫生等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只收取对农民的补偿费用和对上级土地部门的报批费用,地方行政性收费减免50%,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另行商议,给予更大优惠。
3、外商投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只收取对农民的补偿费用和对上级土地部门的报批费用,政府收益部分全部补贴该项目建设,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工业园区按规划自身完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的,免征地方行政性收费。在工业园区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五年内转让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增值税的50%奖励原投资者。
三、投资市场和流通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新建专业市场和流通服务型企业,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按地块挂牌地价出让。
2、外商投资新建专业市场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在建设前由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协商确定,定额收取,定额之外不再收取任何地方行政性费用。投资流通服务型企业涉及的行政性收费比照生产型企业标准执行。
3、外商投资新建专业市场和流通服务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以上并自身经营的,前三年地方财政给予投资者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四、服务环境
1、对新上外资项目实行“限时服务承诺”,需办理的有关证照和申请签批的事项,统一由外经贸局全权办理。属于县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之内的,保证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本着从快的原则积极办理。
2、外商在县城工业园区内新上项目,由政府投资完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外的建设项目,企业所需基础设施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尽快解决。
3、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除工商、税务部门正常征缴税费和因涉案的公法部门外,其他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项活动须报经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审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4、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援助。对外资企业涉及的民事、治安案件和经济纠纷,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外地客商的合法权益。
5、外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根据个人意愿,可办理肃宁城镇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与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五、引进项目、资金
1、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投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引进县外境内(不含港澳台)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并使之取得显著经济成果的,对引资人和技术引进人授予“县长突出贡献奖”,奖励2000—20000元,并将获奖人员录入《肃宁县大事记》。
2、对非工作职责之内引进计划外无偿资金的个人,按引资额的5%予以奖励。
六、其它
1、对投资额大或高科技项目以及本办法未涉及但外商有要求的,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有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