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 食品安全追溯建立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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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来源:《中国医药报》

 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了完整的、系统性的指导意见。

  《规定》出台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将有章可循。为更深入了解《规定》内容,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对《规定》起草方进行了独家专访,并请相关专业人士提炼《规定》精华,解读《规定》亮点。业内人士表示,全面、实用、指导性强是该《规定》的最大特点。

  出台前:广泛调研 完善修改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流通、销售与餐饮服务以及运输贮存等)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消费终端)或者逆向溯源(消费终端—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该体系能够厘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在世界各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都被公认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也已被明确写入我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还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规定》起草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作为食品行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第一个系统性、完整性指南,《规定》的出台酝酿已久。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针对白酒生产企业、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印发了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或是追溯信息记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此后,食监一司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对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饮料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行业协会进行调研,并前往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广东、四川、湖南等地,对饮料、小麦粉、白酒、调味面制品等品种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进一步完善初稿。

  2016年6月,食监一司发函,向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12家学会、协会征求意见。2016年年底,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后共收到反馈意见邮件38封,78条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分析与研究后,起草工作人员对个别条目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

  在《规定》发布前的座谈会中,17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认为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已切实可行。最终发布的《规定》也仅作少量修改:《规定》对指导意见“四、追溯信息内容”中“第(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的“ 1.进货信息”内容,在现有要求基础上,补充了“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在“四、追溯信息内容(二)3.销售信息”中“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改为了“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

  亮点一:分类实施 切实可行

  “《规定》系统、完整地阐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框架,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追溯体系的内容整合,如实地反映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Intertek中国区食品事业部总经理程军如是点评。

  程军表示,《规定》中“原则”部分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指导和监督部门;四项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保证了公告的落地性和可操作性。该《规定》的亮点之一是提出了“分类实施”原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结合企业规模、工艺特点和产品实际实施,但无论如何建立都要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的基本目标。这也是评价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体系的要求。

  食品企业执行《规定》有无难度?对此,程军表示,就《规定》要求来看,本身也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对于一定规模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其实已经在执行了,只是需要对照《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内容要求进行完善,执行的难度不大。而对于规模较小企业和“三小”企业,执行该《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是人员和成本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有效培训和提供简单易操作的形式,如记录进行表格化、规范化,能共享的信息共享。追溯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增加成本,只是技术手段的不同。此前业界担心,认为建立追溯系统就必须采用互联网平台,各地各部门、企业都要建立平台、采购设备,造成资源浪费。实际上,互联网信息展示和检测都不能直接产生安全食品,基础过程管理是最重要的。过分强调互联网平台和检测的作用会增加成本,甚至有负面作用。因此《规定》是符合实际的,是以法律为基础,企业执行难度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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