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正式颁布 利好团体标准发展

分享到: 更多
2017-11-07 来源:中国照明电器协会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并确定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各面,同时也影响到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新的“标准化法”颁布对行业的发展都释放了利好消息,尤其是对团体标准进行了政策鼓励。
1.对社会团体和企业调查、研究、参与、设计、制定标准都给予了鼓励。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2.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领域进一步开放,相关政府部门只承担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职责,同时也对标准声明及监督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自2015年12月,中国照协一直开展有关团体标准的相关工作,并成立了“中国照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企业专门负责此类工作。中国照协希望通过指定相关行业团体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生产行为,指导行业相关企业开展有序的转型升级。截至到目前,已经完成了5项团体标准的立项和起草工作分别是:
(1)《景观亮化照明产品接口技术要求》——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2)《智慧路灯技术规范》——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3)《景观照明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北京勇电欧格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4)《电力线数字传输技术规范》——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5)《照明产品BLEMesh 技术统一接口规范》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已立项的标准,标委会还就以下领域的产品或技术开展了研究工作:
(1)LED灯具产品抗硫化物的测试(可行性研究);
(2)灯具材料技术报告/选用指南;
(3)照明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值要求(ChinaRoHS)/最小均质单元(实验方法);
(4)灯用传感器技术报告;
(5)某些具体产品的技术要求(捕鱼灯、智能筒灯、生鲜灯等);
(6)光生物安全(室内照明产品频闪和眩光的要求);
(7)特殊应用场合/专业领域产品的技术要求(食品、石油、司法、民政等);
(8)特殊人群照明需求技术指南(老人、儿童);
(9)教育照明产品标准细化和完善;
(10)对消费者的光应用舒适度指南。
2017年11月9日,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将于济南召开。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