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大省浙江新规:超标车免费备案登记,设三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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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来源:澎湃新闻

     既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又未被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到2021年底将强制停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27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该省经信厅、公安厅等部门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出台通知,就过渡期内全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政策作出调整。
    浙江是电动自行车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850万辆,约占全国四分之一。此外,浙江也是电动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基地,蓄电池、塑料件、电机等产量占全国的50%~80%。
    “新版国标明年4月15日实施,从最高时速、电机功率、整车质量、骑行能力、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等方面对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同时,变生产许可制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对企业、消费者将产生诸多影响。”省经信厅副厅长诸葛建在发布会上表示。
    根据浙江的过渡期政策,企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可销售至2019年4月15日,销售时需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向消费者承诺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否则消费者有权退货或更换。
    对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实行三年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至2021年底。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公安机关免费申请备案登记。
    “若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标或旧国标,且在《公告》范围,则在注册登记后可不限期使用。”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何卸洪表示,交管部门将对未经登记但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扣,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登记并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驾驶机动车认定,“没有驾照的认定为无证驾驶,面临罚款和拘留;有驾照的按‘准驾不符’处理,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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