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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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6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告称,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食盐、食糖、茶叶及其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粽子等糕点共21大类食品1420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粽子等糕点5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其中,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机构有关判定依据提出异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在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义务。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淘宝网浩东无为土特产(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绿豆糕产品为淘宝网店经营者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包装上违法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 

(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五香肉粽,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花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精品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湖南省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经营者:段冬炎)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福建省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富贵分公司销售的、来自福建欣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包装韭菜MS,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省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富贵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1号店口留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怡碗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怡碗粥•苦荞面粉,经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卷(果糕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京东希亿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天津希亿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用以反映食品的卫生状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粽子等糕点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数较高,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类粽子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糕点类粽子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

三、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鱼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四、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豇豆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五、腈苯唑

腈苯唑又叫唑菌腈、苯腈唑,是三唑类内吸杀菌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腈苯唑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腈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六、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对害虫击倒力快。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一定的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四季豆中氧乐果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七、镉(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新鲜蔬菜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韭菜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八、铅(以Pb计)

铅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谷物碾磨加工品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2mg/kg。产品标示标准《苦荞生粉》(Q/SXDS 0001S—2019)中规定,苦荞生粉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5mg/kg,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中铅的检出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示标准要求。谷物碾磨加工品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场所、加工设备中的铅迁移带入,使得终产品铅含量超标。

九、糖精钠

糖精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类粽子产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糕点类粽子中检出糖精钠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从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常见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钠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水果制品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不够了解,从而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

十一、酸价(以脂肪计)(KOH)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膨化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KOH)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该批次产品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格,也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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