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环境标准
一、输配电环境标准名称和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电磁、声、生态、水、大气等要素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
(一)输电和配电公司能源效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 附录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设置和编制要求: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应包括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其中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以上时设专题,声、大气、固废、地表水作一般性分析,振动、地下水、电磁的内容不涉及),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其中电磁、声设专题,地表水、固废、环境风险作一般性分析,大气、振动、地下水的内容不涉及),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分析与论证,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专项。
(二)向商业客户免费推广智能电表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二十)推进数字化改造。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发展智慧县城。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化部署,建设高速光纤宽带网络。推行县城运行一网统管,促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等物联网应用、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电表和智能水表等感知终端。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工商、税务、证照证明、行政许可等办事便利。推行公共服务一网通享,促进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资源数字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电费结算表电能计量和抄表周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网企业应为参与本市电力市场交易的各市场成员按国家规定安装满足交易需要的电费结算智能表计,推广应用能源互联网技术,做好电表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和数据核对等工作,确保计量和结算数据真实、及时、准确。电网企业和交易中心应与各市场成员加强沟通配合,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交易开展和结算工作规范、高效、有序。电网企业要持续推进电费结算表更新升级,为下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开展电力现货市场等提前做好技术准备,并鼓励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电网等技术,努力通过规范电费结算表电能计量和抄表周期等工作,不断提高电费结算表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发展“智能电网”
《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 〔2015〕1518号):(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安全可靠、开放兼容、双向互动、高效经济、清洁环保的智能电网体系,满足电源开发和用户需求,全面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电网装备体系。实现清洁能源的充分消纳。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和可靠灵活的主动配电网,实现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各种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加快微电网建设,推动分布式光伏、微燃机及余热余压等多种分布式电源的广泛接入和有效互动,实现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能源结构调整。提升输配电网络的柔性控制能力。提高交直流混联电网智能调控、经济运行、安全防御能力,示范应用大规模储能系统及柔性直流输电工程,显著增强电网在高比例清洁能源及多元负荷接入条件下的运行安全性、控制灵活性、调控精确性、供电稳定性,有效抵御各类严重故障,供电可靠率处于全球先进水平。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设网架坚强、运行灵活、开放互动的智能电网示范城市在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和输电技术改造传统电网,初步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智能电网框架。智能发电:实现100兆瓦及以上机组涉网参数在线管理全覆盖。推广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与运行控制技术,实现新能源与分布式能源的便捷接入和调度。结合新能源项目和变电站建设,实现兆瓦级储能系统示范应用。智能输变电:掌握柔性直流输电核心技术,率先实现示范应用;应用柔性交流输电技术,在500千伏变电站加装大容量动态无功装置。新设计变电站按照智能变电站标准建设。在市中心区和市区其他核心区域开展配电自动化建设。全面推进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开展电能质量试点治理,开展高温超导电缆的前期研究与试点应用。智能用电:在全市范围推广智能电表应用,实现用电信息采集的“全覆盖、全采集、全费控”。在交通枢纽、办公楼宇、居住小区等开展智能楼宇和智能小区示范,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综合节能。深化用电故障报修管理,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扩大电力光纤到户覆盖面,支撑智能电网建设。智能电网:集现代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与输电技术“四位一体”的新型电网。与传统电网相比,更加安全、可靠,可快速有效应对电力系统各类故障;更为高效、环保,可充分接入各类分布式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更为智能、互动,便于用户进行信息交换与互动,优化用电行为,实现经济用电、高效用电。
三、输配电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应处罚条例
(一)处罚或罚款机制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指定机构的检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应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向监管机构报告环境标准的满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本市所有接入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企业、涉及电网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为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经委制定的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 〔2007〕2号)、原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 〔2006〕42号)和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本市电力安全实际需要,在以往技术监督工作良好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电力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本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各电力企业、重要用电企业和各技术监督有关单位要依据现行标准,对电力建设、生产及电能的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规范的测试方法和管理手段,对电力设备及其构成的系统健康水平以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全过程监测、检查、验证及评价,以确保其在安全、环保、优质、经济的工作状态下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涉网设备按专业技术监督和并网协议的内容与要求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并网发电、供电、输电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接受、配合电力技术监督单位开展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并制订本单位电力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接受国家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依法开展各项检验检测工作。电力技术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质量管理为中心,以标准、规范为依据,强化监测手段,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管理。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涉及到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限期整改和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实行闭环管理。
(四)违法行为公开披露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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