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否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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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这已为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所确认,并已成为社会公理。然而,除了享有法定权利外,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时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承担何种属性的义务,则需要进一步追问。

一般说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是指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主体,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活动中负有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范畴,主要是消费者给付对价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属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在食品安全方面对社会所负有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的权利不断得到强化,而其义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社会责任、社会治理理念的普及与提升,有必要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属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可以分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可以分为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或者说是自然权利与自然义务。英国法学家边沁指出:理解法律,首先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代,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现阶段,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除个别义务属于法律义务外,主要属于社会义务,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属于社会责任,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履行应当采取经济等激励性、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权利义务观念的转变,不排除采用国家立法形式在某些方面规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消费者的社会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功能

明确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在于可以通过有效的政策或者制度安排,鼓励和动员消费者更加积极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一)监督功能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有生力量。因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作为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最高,其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是最直接、最及时的,对监管部门主动、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面对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日益增强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企业应当将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因为消费者的认可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没有消费者的认可,任何企业、任何产品都没有获得经济效益的可能。培育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发挥其对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对实现食品市场良性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导向功能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使其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消费者认为安全的食品才有可能成为食品行业的生长点,反之,企业的食品安全一旦受到消费者的质疑,该食品的销售必将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被市场淘汰。企业只有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严把安全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增强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会促使食品企业努力提高食品质量,引导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遏制功能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某些食品企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泛滥。这是一些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选在偏僻的农村、郊区,躲避检查监管的重要原因。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义务,主动发挥自己市场法治主体的作用,通过履行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有效改善市场的法治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最终保障自己的食品消费利益。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内容

(一)理性消费的义务

理性消费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能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临近保质期等食品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甚至知假买假。依据经济学原理,消费需求决定供给水平,消费误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不安全食品的产生甚至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部分消费者在挑选食物时,往往更多地青睐那些外表匀称、颜色鲜艳的食品。如面粉越白越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喜好,在面粉中添加增白剂。有的过分追求食品的外观和口感,误认为木耳越黑越好,腐竹越亮越好,黄鳝越粗越好,西瓜越甜越好,这就促使种植者、养殖者变着法地不当使用农药、饲料添加剂、生长激素等。除了健康消费、节约消费、低碳消费、环保消费等义务。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强化健康的消费心理,摒弃贪便宜、图方便、随大流等不合理的消费习惯,始终把食品安全置于特殊的位置予以特别关注。

(二)科学消费的义务

科学消费是指消费者应当尊重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按照促进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现代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进行食品消费选择。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多地学习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营养等知识,了解各种食品标志,如QS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标志等,了解膳食营养基础知识,培养进商店、购正品、看日期、查包装等消费习惯,尊重科学知识,不迷信没有经过科学证实或者难以溯源的各类信息,让那些搅乱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没有生存的基础,让那些信用缺失、制假售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利可图。

(三)抵制假劣的义务

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有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一些消费者贪图小便宜,宁愿低价买假,而不愿高价买真,这就给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留下了市场。从一定意义上讲,消费者对食品的选购在根本上决定着食品企业能否存在下去,要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选择可能会纵容某些违法违规企业。合格的消费者不但不应购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和假冒伪劣的食品,还应当积极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积极参与对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督,使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企业失去市场、自然淘汰,从而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社会状况。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诚信、不合法的欺诈行为,做到防范问题食品人人有份,保障食品安全人人尽责。

(四)投诉举报的义务

消费者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现象,或者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问题,或者在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主动协助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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