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顺五金成新环保法实施后首家被查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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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8 来源:中山日报

3月5日,市环保部门贴出新《环保法》施行以来的首张封条,及时停止中山市金莱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将酸雾废气直接外排的违法排污行为,通过查封该公司排污的生产设备禁止其再向公共环境“放毒”。

    今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施行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获得执法权。

    首家“任性”排污而被查封生产设备的企业位于东凤镇同安19队,是一家五金加工厂,主要从事五金喷涂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生产废水和酸雾废气。接到群众投诉,1月7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基本处于闲置状况,生产中产生的酸雾废气直接外排,执法人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3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复查,结果发现该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酸雾废气还在直接外排。依据新环保法,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日即对该公司排污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之后环保部门将通过笔录等行政处罚手续,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前,执法人员即使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要经过笔录、立案处罚等程序,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光走程序就需要几个月时间,期间若企业继续生产,也不能立刻阻止污染,只能‘抓瞎’。”而有的企业甚至通过中途变更名称方式等方式逃避处罚。这样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还给环境和生态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与破坏。

    新《环保法》是1989年我国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后的首次修订,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该条文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的行政强制权。

    此外,新《环保法》还新增对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按日计罚等条款,对严重环境违法的责任人员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倒逼企业治理污染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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