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国抽”检测不合格产品将禁产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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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来源:中国检测网

   今日迎来崭新的7月,一批新规也将正式实施,涉及到质量领域的多个方面。

   产品复查两次仍不合格,吊销证照!

   新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此前,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整改后仍可进行销售。但今日起,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在复查合格之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以待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此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相关部门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进口婴幼儿乳粉中文标签不合规 一律退货或销毁

   新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7月1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正式实施。根据新标准规定,该大类产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届时,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上中文标签不符合新规定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新标准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及标准适用范围;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如不得标注“含有4倍的DHA”等字样;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修改了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根据国际惯例,删除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机构申请项目涉及常规检测 应满足4种检测方法

   新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7月1日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延续核准申请的项目涉及常规检测的,按照新《核准规则》应同时满足4种检测方法(RT、UT、MT、PT)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如果已取得的常规检测核准项目未包括4种检测方法的,鉴定评审时应验证其未包括的检测方法的检测能力。

   7月1日前受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核准工作,其鉴定评审和核准工作可以继续按照原《核准规则》的要求执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持证机构,如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以内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可以不按照新申请的无损机构对待,但因履行换证程序未能在旧证届满前取得新证的,自旧证届满至新证生效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汽车安全碰撞试验出新规

   新规:《C-NCAP管理规则(2015年版)》

   《C-NCAP管理规则(2015年版)》7月1日实施。与2012年版规则相比,2015年版规则不仅对试验细节及鞭打试验评分进行了完善和加严,并且修改了星级划分标准,特别是5星的门槛分由52分提升至54分、4星的门槛分由44分提升至48分。

   由于驾驶员安全带提醒装置及儿童座椅ISOFIX固定装置已经成为法规标准配置,因此2015年版规则不再对这两项装置予以加分,新规则总分由62分变为61分,获得高星级评价的难度明显增加。另外,为了更客观体现评价车型的代表性,新版在管理程序中,对自愿申请评价车型的选择,由原来申请方指定配置更改为该车型市场销量最大的车型。

   上海:新建小区停车位10%留给充电桩

   新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上海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同时,上海鼓励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建设充电设施。

   规定明确,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同时,充电服务费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江苏:电梯伤人谁来赔 有望不再扯皮

   新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从江苏省质监局获悉,《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电梯、游乐设施等问题开出了“药方”。

   《条例》规定,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此次《条例》修订中,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明确写入其中。据悉,目前已有无锡、南京等城市开始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可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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