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施城市照明新法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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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来源:辽宁日报

 小区路灯明暗不均,有的地方亮瞎眼,有的地方一片昏黄,随着《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出台,大连这种现象有望得到根治,并将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系统,城市景观灯周五至周日才亮。
  从今年3月起,《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即以后修路,照明设施要同时配套建设,避免在城市道路上出现新的“无灯路”。这是3月23日,记者从大连市建委获悉的。
  城市道路和住宅小区“无路灯”,是百姓和政府部门颇为关注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无灯路现象还时有发生。而大连市出台并实施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对城市道路避免出现新的无灯路,做了有益的尝试。有关部门表示,依据这一《办法》,大连的城市照明将不仅体现技术,还将体现艺术性,充分展示城市现代文明的水平。
  《办法》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作出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开启,开启时间与道路照明同步;关闭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7日为23时,10月8日至次年3月31日为22时,传统节假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可适当后延。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开启、关闭时间。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开启和关闭;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负责开启和关闭。《办法》对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有了明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即今后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道路上的照明设施都应同时配套建设。同时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违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百姓反映小区内外没有路灯或路灯无人维护等问题,《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与城市道路、住宅小区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这就要求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要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而且照明设施要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要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关于住宅小区路灯的维护问题,《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即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而小区外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路灯设施,按照《办法》规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办法》还对一些景观设置照明设施作出了规定:一是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是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以及主要桥梁和体育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是商业街(区)、大型广场、景观河道、公园绿地、街心花园以及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是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是其他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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