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配方注册制新政修订 标识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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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来源:信报网

         5月25日晚间,国家食药监总局连发两则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解读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这两份解读中,对于奶粉配方注册需要的材料项目与要求的部分条款做了相应简化,对于标签的标识将更加明确。


        简化条款标识更明确


        国家食药监总局方面表示,本次修订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中体现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所必需的材料项目和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在原辅料把关、稳定性研究等配方研发和实现过程中作为责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及企业作为配方注册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国内外存在标准差异,按照等效性原则进行判定;减少企业重复提交文献资料;减轻企业研究成本压力;梳理配方注册与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事中事后监管中申报材料和评审核查等工作,既避免企业重复申报和重复审查,也避免造成监管环节中存在真空。


        标注成分表需与申请材料一致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已发布实施,但是为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


        记者查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6日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标注注册号等要求。


        而在《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中,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产品名称要求、标签的形式要求、标签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选择性标注内容等其他标注要求。


        其中,商品名称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功能声称。力求解决目前商品名称标注不规范的问题。


        标签样稿中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需要与申请材料一致吗?通知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产品标签样稿中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应与申请材料及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


        减轻企业注册申报难度


        奶粉新政实施为企业配方注册带来不小压力。有企业表示,按照去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注册企业需要完成的材料准备等工作量非常大,不仅是成本高,而且企业要在明年元旦前完成注册申请的压力也非常大。


        在乳业专家王丁棉看来,新文件相比于此前的文件对企业的注册要求有所放松,主要是由于在此前的文件颁布后,国内外大多婴幼儿奶粉企业表示难以适应,目前食药监总局接纳了很多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做了一定的妥协和让步,新文件使企业在资料准备相对简单,也减轻了企业的注册申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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