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章程

2007-03-02 来源:中轻联会员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称中轻联)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CNL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联合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国和地区轻工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及营销活动;
(五)受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十一) 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本会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轻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全国各地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经其单位同意和本会邀请,可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主办、支持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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