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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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来源:中国化工报

 要求遵循先进性、安全环保和园区化原则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此加强和规范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投资,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规定》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应遵循先进性、安全环保和园区化3条原则。
《规定》由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起草,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17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据行动办产业升级组负责人介绍,先进性原则是指这些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要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项目。安全环保原则是指项目建设要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园区化原则是指统筹规划认定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
对于改扩建和新建项目的投资管理,《规定》要求必须严把行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批。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到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规定》还要求,化工园区认定前,山东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认定后,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山东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对于“进区入园”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非“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由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非危化品化工项目,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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