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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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来源:邯郸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王铮)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并开始施行。

《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界定为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峰矿区城区、永年区城区、肥乡区城区、冀南新区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根据本办法,我市成立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性工作。

《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应备案并遵守运营管理规定,其中运营企业要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和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及时淘汰不合格车辆,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不低于9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退还押金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禁止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公交车停靠站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场所等区域停放等。

据了解,目前,我市正常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共享单车企业)3家,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ofo单车、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摩拜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哈罗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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