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须在60日内给出

2013-02-20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白天亮、张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有望杜绝鉴定结果迟迟等不到的情况发生。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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