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013-08-30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分为3部分,共12条。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同时,也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9个《意见》制订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对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明确要求。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指出目前企业对企业出口主要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仍按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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