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亿元农行存款失踪案二审开庭:借贷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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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5日早上9时许,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二审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法院开庭。

    当6名被告被押入法庭时,宽敞的审判庭并没有坐满,庭上有被告人的女性家属发出低微的抽泣声。整个庭审到下午2点多结束,持续了6个多小时。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5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中寿满江被判处无期徒刑,另5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存款“失踪”并非个案,其背后往往另有隐情,有的案例是银行内控存漏洞,有的案例则是被外部人员钻空子。酒鬼酒案究竟是上市公司存款被恶意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还是一桩江浙区域常见的民间灰色资金拆借生意,各界对此争议很大,也成为二审法庭辩论期间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之一。

    此外,湘西自治州法院是否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以及重要涉案利益方酒鬼酒无一人在一审和二审出庭接受调查和质证也是控辩双方的主要辩论焦点。此外,多名被告人均表示被逮捕时随身带有金额不等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没收,但并没有完全地体现在一审判决书上。截至发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未联系到酒鬼酒方面对此置评。

    多名辩护人在庭审时称,实体经济下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尤其在江浙这种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这种问题就更突出,而酒鬼酒等酒企则有闲散资金欲寻求更高的回报,这是该案发生的大背景。

    一个细节是,庭审时,检方公诉人问被告罗光,酒鬼酒1亿资金能通过合法渠道转出来吗,罗光回答不能。公诉人接着问,为什么明知道不合法还要去做?罗光的回答显得意味深长,因为这是对各方都有益的事情,当然对我个人也有利。罗光自称他只从中拿到150万的中介费。

    定罪之辩:借贷还是诈骗?

    事件回溯至两年前。

    一审法院认定,在2013年11月-2014年1月间,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寿满江以公司的名义和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与银行工作人员(原农业银行(3.130, 0.00, 0.00%)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合谋,采取伪造金融凭证手段,骗取酒鬼酒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

    但被告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于1月27日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6名上诉人以及所有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上诉人都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该案实质上为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方的关系是,酒鬼酒公司为资金方,罗光为中介方,寿满江为用款贴息方,三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了相关协议。

    多名上诉人的辩护律师称,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之规定,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这只是一起由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酒鬼酒公司高层与其他被告人曾多次商议借款事宜。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郝刚与罗光分别代表酒鬼酒与金亚尊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酒鬼酒也曾与部分被告反复商谈确定理财方案。

    多名被告均在庭审时强调,酒鬼酒公司很清楚“贴息方”付出高额成本,就是要将其1亿元资金转出使用。但为控制风险,需要找银行来背书。其次,在开户过程中,酒鬼酒公司主动放弃保障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不使用转账时与全套印章同时使用提供双重安全的支付密码器、发生资金金额变动及时告知的短信通知服务等“六不”协议。

    做为银行方工作人员的被告之一方振的辩护律师称,农行网点办理凭证出售、转账业务依法合规。根据银行与酒鬼酒公司签订的《单位人民币账户结算管理协议》,购买凭证、转账凭银行预留印鉴办理,经公安部鉴定中心鉴定,转账等业务中使用的印章与其真实印章和预留印鉴三者一致。

    而农行杭州分行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在转账业务中,金融凭证首先要由柜面人员进行审核,并经银行后台中心系统随机授权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在银行柜面和后台技术审核中能够被识别,该过程方振无法发挥作用。

    事实上,正是农行的真实对账单寄到酒鬼酒公司后才导致案发。

    方振在庭上表示,酒鬼酒是试图通过追究方振刑事责任的方式向银行转嫁损失和责任,规避酒鬼酒公司自身的法律责任。

    对此,检方公诉人辩称,该案既有民事部分也有刑事部分,虽然被告没有伪造金融凭证,但该案中被告使用的金融凭证不是酒鬼酒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多名被告明知将这1亿元资金转出属非法,还有意为之,因此适用于金融凭证诈骗罪。

    寿满江的律师则在庭审中表示,该案更适用于非法发放贷款罪。亿元资金迷局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罗光为了促成酒鬼酒履约,2015年12月2日,借款355万元汇给酒鬼酒;酒鬼酒收到第一笔贴息款后,将第一笔3500万元汇出;寿满江又给酒鬼酒汇890万元利息和购酒款后,酒鬼酒公司将剩余的6500万元汇出。

    多名辩护人称,庭审显示,在一亿资金转出前后,相关人员按照约定共向酒鬼酒公司支付1245万元高额代价,这笔高额收益是否进的酒鬼酒公司企业账户、以什么名义进帐、是否全部入账,这些对本案而言非常关键。但在侦查、起诉和庭审中,都没有查清和作出回答。

    对此,检方的意见是,酒鬼酒公章保管不善不能构成上诉人犯罪的理由,也即酒鬼酒不存在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重大过错。

    而多名辩护人则认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上诉人要挪用款项并放任这一行为,且提供种种机会和便利,则对案件定性有直接影响,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

    除此之外,寿满江还给陈沛铭汇去了3900万。陈沛铭辩称,他和寿满江是纯粹的借贷关系,而早在案发前他就已经归还了寿满江1100万,其余的钱是用于东北的危房改造项目,他还称在案发后他退回了共计3500万,还有400万则是寿满江欠他的钱。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后,侦查机关合计追回4066.3万元,即还有5933.7万元尚未追回。而对于这一金额,多名辩护人也均表示对此有疑义。

    庭审时,包括方振在内的多名被告和其辩护人均提出要求酒鬼酒涉案关键人物出庭。而在一审和二审中,酒鬼酒作为重要涉案方无一人出过庭。

    此外,案发时任酒鬼酒的高层已有多名离职。

     今年1月13日,酒鬼酒公告披露,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树忠、总经理夏心国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其中赵因个人退休原因,沈因工作变动原因,而夏兴国则当选为副董事长。此前,酒鬼酒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郝刚也已辞职。但这不一定和本案有关,因为中粮在入主酒鬼酒后也可能更换高层。

    4月1日,中国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界的多名学者,就该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书显示,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内的多位专家表示,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酒鬼酒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虽已先行起诉,但应裁定中止诉讼。

    而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原告酒鬼酒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原告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合同之诉,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便其错误的以侵权之诉为由提起诉讼,也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果对民事案件单独起诉,湘西中院对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均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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