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食品出安全问题 理应严惩

2013-05-06 来源:重庆晨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记者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两高负责人。当记者问:演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责任?负责人说,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新闻详见本报4日3版)

    明星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要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值得探究。近年来,明星代言食品出的问题已经很多,人们对明星的食品虚假代言感到愤怒。例如,当年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就深陷“广告门”,有人甚至提出,代言三鹿的明星应该将广告费拿出来给患儿治病。因为广告的“帮凶”作用,才导致那么多无辜的婴幼儿受害。然而,某些代言明星竟然摆出一副“与我无关”的姿态,着实令人莫名惊诧。

    应当说我国对于明星代言的立法显得不足,在实施的《广告法》中关于明星代言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在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中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尽管说这个规定中的个人包含了明星这个主体,但也没有明确表明,明星在食品代言中如果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我国哪部法律直接点到明星代言食品的问题,不过,这次两高负责人对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突出说明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依法追责,可以说在这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这也为日后打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实,国外对明星代言广告早就有法律规制。美国法律规定,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代言人会被重罚。在韩国,明星频繁的出现在各种广告宣传里,但却很少出现虚假广告,其严格的广告预审办法和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让任何广告在播放前未经该机构审议,均视为违法,将承担严重的后果。其实,世界上各国明星因虚假代言受到惩罚的例子并不少见。例如,当年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可随后人们发现他并不饮用该汽水,因此,他立即成为公众声讨的人物。还有一位名叫雪儿的好莱坞影星因为虚假广告代言被罚50万美元。另外,一位法国电视主持人,也是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获刑入狱。总之,在很多国家明星代言出事都要负连带责任。

    依法追究代言问题食品明星的责任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明星代言广告费用成千上万,他们在获得高额报酬的同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知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是因为消费者基于对明星代言食品的信任才去购买,而明星也是基于消费者对自己的信任,代言广告费用才达到如此之高。在法律上,任何人在获得高额报酬的同时,理应为其自身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关系看,明星代言应当有风险,弄不好是要吃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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