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食品安全入罪门槛过高

2013-05-06 来源:北京商报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首次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食品安全犯罪再次成为社会焦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就此发布消息,直指目前相关部门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并提出目前我国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食品安全犯罪风险入罪范围过窄、食品安全鉴定意见权威性难以判断和进口食品安全规制空白三大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与社会上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数量相距甚远。一中院就表示,近十年间,该院仅受理了四起食品安全类犯罪。“这说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过高,应当予以修正。”一中院提出,“如果能够证明生产者为降低生产成本而购入了变质食品或有毒有害的原料,而且购入这些原料或食品除了用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外别无他用,或者具有上述情形予以销售的,就应当适当扩大打击范围,给予刑事处罚。”一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法律尚未将此入罪,建议适当提前对特殊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既遂的认定,大力维护食品市场的安全。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举例称,地沟油如果不是直接卖给消费者而是给了饭店等食品加工中间商就很难入罪,“目前这种制售危害食品原料的行为最多被判为非法经营,量刑明显低于直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大大降低了生产制造原料商的刑罚风险”。 

  针对部分食品安全鉴定意见权威性难以判断的问题,一中院建议统一规范食品鉴定领域的鉴定资质,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辅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此前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白酒塑化剂风波,尽管先后卷入多家白酒企业,并令涉案企业股价暴跌,但由于检测机构不统一且权威性遭受质疑,最终事件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后不了了之。 

  朱立新表示,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部门认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和司法机关公布的食品鉴定机构名册中的机构并不一致,当两者的鉴定意见相左时,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判断,大多以司法机关认定机构的结果为准,将食品安全部门认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其他证据。 

  另外,一中院还提出,目前我国在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上存在空白。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我国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中院提出,法律明确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必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这却意味着对于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就根本不存在是否违反标准的问题,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食品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一中院还提出,当前食品进口渠道多样,时常出现个人利用出国机会大量带回外国食品自行在淘宝等平台公开销售的情况。朱立新坦言,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入关携带的大多食品应当予以申报,但实践中隐瞒申报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海关对个人物品的入境检验检疫仍属于抽查方式,极可能出现个人携带入境的食品未通过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建议我国参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严格控制个人携带食品入境,严格检查所有带入境食品,不要为降低检查成本放松检查力度。”朱立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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