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瓷砖出口欧洲依然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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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来源:中国贸易报

对于奋斗在出口战线上的中国陶瓷人来说,2017年是令人揪心的一年。2017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企业来说,这意味着瓷砖出口欧洲之路依然崎岖难行。
据了解,意大利、西班牙制造的瓷砖产品一直以品质、设计见长,引领世界瓷砖潮流,是世界各国瓷砖制造商学习模仿的对象。曾有业内人士表示,中国瓷砖在欧洲市场上综合竞争力较弱,在品牌附加值、溢价能力、产品品质等方面均有较大提升空间,中国瓷砖出口欧洲市场主要靠价格取胜。陶瓷本是中国文化的“宠儿”,为何在反倾销战役中陷入窘境?难靠价格走出国门的中国陶瓷企业又该何去何从?
记者特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符欣,对此次欧盟对华瓷砖反倾销案件进行分析,为读者解读中国企业出口欧洲市场的现状。
案情
2010年6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应欧洲瓷砖生产商联合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4年1月31日,应广东佛山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和甘肃庆阳简一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此次期中复审修改了四家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
2016年9月13日,日落复审正式立案。申请人向欧委会提交证据并指出,中国瓷砖产品仍以大幅度的倾销价格向欧洲出口。欧盟的瓷砖工业虽在反倾销措施期间有了缓慢的复苏,但仍然较为脆弱。因此,如停止征收此反倾销税,倾销或损害将会“复发”。
2016年8月7日,商务部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团会见了欧盟各方代表,并于当年9月召开了瓷砖反倾销情况通报及应对工作会议,近200家企业参加了会议,确定了具体应诉策略,且向调查机关提交应诉登记代表行业参加日落复审调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替代国初步抗辩意见。
2016年10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表行业选聘了中欧律师。中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外方众达律师事务所代表行业参与日落复审并申请期中复审。
2017年11月22日,欧委会公布终裁结果,认定维持目前的反倾销措施。
符欣所在的金诚同达贸易团队全程代理了本案,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企业、欧盟律师团队共同应诉本次日落复审调查。“欧盟此前也对中国的瓷砖产品启动过原审和复审调查,有企业抱团进行行业抗辩,也有部分知名企业单独应诉调查,但整体上来说应诉效果都不理想。”符欣告诉记者。
分析
符欣表示,该案的主要难点是欧盟实践中仍奉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导致中国行业在应诉过程中遭受了很多不公平待遇。
第15条到期后的相关法律抗辩
本次日落及期中复审的调查过程将大部分发生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以后,本案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将具有先例效果并可能成为中国政府在WTO层面解决欧盟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基础性案件。
基于上述考虑,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提出了如下抗辩点:
第一,在15条到期后,欧委会有义务立即以市场经济方法(采用中国企业的内销及成本数据)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第二,在15条到期后,欧委会不应局限于对个别发起申请的企业展开期中复审,而应对全行业进行复审。
同时认为,实施了反倾销税之后“事实层面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从WTO法的角度看,欧盟须认可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整体市场经济。
第二,中国的瓷砖工业。在2010年的原审调查后,中国的瓷砖行业完全转变为 “市场导向行业”,该行业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不存在政府主导或控制的问题。
第三,欧盟的瓷砖产业及市场。2010年的原审调查后,欧盟的瓷砖行业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欧盟瓷砖市场出现了整合,欧盟市场的吸引力没有中国内销或其他国别出口市场大,中国原先的市场份额已经被其他国家(特别是东欧国家和土耳其、巴西、印度等)填补,且中国的产品与这些国家的产品相比并没有价格优势。
但欧委会并没有采纳中国瓷砖行业的上述抗辩意见,坚持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并导致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畸高。
日落复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017年8月3日,欧委会发布了终裁前披露,核心内容为:欧委会确认欧盟产业已经不存在任何实质损害,但是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且幅度高于原审倾销幅度。考虑到中国的巨大过剩产能和库存情况,欧委会认为如果终止措施,倾销和损害可能再度发生。经过分析,符欣团队认为欧委会在披露中的事实认定存在以下严重缺陷:
1.程序透明度问题
欧委会的分析中,中国出口价格一方面和替代国生产商价格相比(倾销),另一方面和欧盟生产商的价格相比(价格削减)。但任何相关方都无权获悉其计算方法,使得欧委会可以恣意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只有获得此类信息的权限,中国企业才能充分维护自身利益。
2.损害评估方法问题
欧委会在评估反倾销措施终止对欧盟产业的影响时,主要依赖的是模拟进口价格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欧委会只是简单地比较了两国产品的平均价格,却没有考虑不同的产品类型。
3.充分披露问题
“在获得终裁披露后,我们面对的第一大问题就是欧委会披露不充分问题,导致我们无法对其裁决做出充分抗辩。欧委会在替代国生产商产品分类、欧盟国内产业产品分类、倾销及损害幅度及其他相关事项中存在大量‘暗箱操作’。欧委会的这些做法明显违反WTO规则和其国内法律规定。”符欣举例说,欧委会在价格削减分析中(在损害分析背景下)认定不同产品类型的价格削减在17%至50%之间(该幅度远低于倾销幅度:67% 至 231%),其结论基础是将欧盟抽样企业和中国出口抽样企业的价格数据进行比较。事实上,中欧产品几乎没有对应关系,欧委会通过所谓调整来形成对应比较关系,但并未披露其具体调整方法和幅度。
2017年12月19日,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正式落地。该方法试图利用“市场扭曲”概念,取代失效的“替代国”工具。“从宏观层面上讲,欧盟将在单边贸易保护主义上走得更远,所谓‘市场扭曲’概念更是在制度上挑战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成就。此次新规定对中国应诉欧盟‘双反’案件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 符欣表示,中国出口企业目前还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出口将要面临的困难。欧盟新规将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土耳其、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很可能效仿欧盟,采用同样的做法,令中国企业出口之路变得更窄。
此案中,在日落复审调查期间内,欧委会公布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6%至231%之间,远远超过目前措施幅度。虽然欧委会尚未计算损害幅度,但是中国产品的价格削减幅度为17%—50%,外加“合理利润幅度”,最终计算出的损害幅度很大可能将超过原审裁定的损害幅度(原审最低水平为58.6%)。若本次复审为复审和日落复审同步进行的情况下,则复审结果很可能会致使目前倾销措施幅度增加。
在这两大背景下,此时贸然启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很可能仍不理想。因此,符欣团队建议继续积极搜集数据,准备择机提起期中复审,以获得更低的税率。
启示
符欣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经验,在这些案件应诉过程中,他深切感受到了中国出口行业、企业面对海外市场贸易救济措施时的无所适从和艰难处境。同时,符欣也发现,中国行业、企业面对海外贸易摩擦时,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应对准备,更缺乏贸易斗争的中长期策略。
“就拿此次欧盟反倾销案件来讲,整体上看,中国企业的应诉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但有些企业没有应对欧盟调查的经验,对应诉工作常产生误解,并且很多企业对案件抱有即刻见效的功利心理,缺乏长期打算和耐心。”符欣表示,面对海外经贸摩擦,很多企业和行业都是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付心态,且持观望态度和侥幸乘便车心理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我国出口企业如何才能减少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次数?
符欣表示,在目前贸易摩擦愈演愈烈的大环境下,中国行业、企业和律师应当沉下心来,做好研究,认真规划和制定中、长期的应对海外贸易摩擦策略,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个案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建议中企紧随市场变化,着力进行产业升级,生产和销售具备更高附加值的产品,避免进行低水平的低价竞争。此外,还应加强对海外市场的调研和对贸易摩擦的前瞻性研究,做好防范措施。企业内部也要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的财务、销售管理,建立有效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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