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打开玩具市场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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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来源:中外玩具网-《中外玩具制造》

 据《中外玩具制造》2015年5月号(文/ 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 陈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已经牢牢占据玩具产品制造第一大国的地位,我国玩具企业正迎来巨大机遇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当然包括行业飞速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棗知识产权,玩具企业要善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企业发展壮大。

  玩具具有双重属性

  玩具在理论上应属于实用艺术品范畴。基于实用艺术品的特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其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商标专有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的玩具已经逐渐地开始应用各种新技术,因此,现有的玩具产品还会涉及到《专利法》中所提到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作为实用艺术品的玩具可以被认为是包含有实用特性和艺术特性的载体,因此,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看,其应当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双重属性。现阶段,大多数玩具企业不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玩具的上述双重属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一产品一权利的固有思维上,通常忽略了艺术性应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而实用性应当作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等工业产权保护对象这一关键点。

  创新思维

  多方保护知识产权

  如下图所示的一种玩具车,如我们采用固有思维方式而忽略该玩具车的双重属性,则极有可能将该玩具车作为一种外观设计专利递交申请,或将该玩具作为一种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然而,如果变换思维,则可以认为该玩具车上的卡通人物形象具备艺术属性,而玩具车固有的外形具备工业实用性。因此,较为合理的保护措施是将其卡通人物形象作为著作权保护,而将去除掉卡通人物形象后的玩具车本身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产品的实用属性,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探究其细分类别。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将实用新型、发明、外观设计统一纳入到《专利法》及其附属法律条文的保护范围内。但是,从《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发明和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实用新型和发明是在具备实用属性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技术属性,而外观设计则是在具备实用属性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装饰、标识属性,大部分的玩具企业不能在实用新型、发明与外观设计之间较为清晰的划界。我们再次探究上图所示玩具车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上述已经提到,在实用属性的基础上,该玩具车在去除掉卡通人物形象后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在认清其技术属性和装饰、标识属性后,我们还应当进一步分析,该玩具车是否存在一个设计较为新颖的结构、在加工该玩具车时是否采用了新的制造工艺?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发明保护这种新结构、新工艺。

  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应用于玩具的各种新技术、新材料都是能够通过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的。笔者通过检索发现,不少知名玩具制造商可被查询到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均相对较少,因此,在人们要求玩具更具科技性、安全性的当下,或许应当更多地考虑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对于涉及新材料类技术方案,有鉴于专利公开换保护的特性,如果该新材料很难通过逆向工程获得其组成、配方,则不应当盲目地将其申请专利。比如,在可口可乐配方诞生近一百年后的今天,你仍然不能清楚知道可口可乐里面究竟有些什么。

  著作权、商标权被企业、个人用来保护自己作品、标识不被复制,其很多时候是充当了“盾”的角色,专利权则更具“攻击性”,这一点从苹果与三星之间多次的专利诉讼案可以看出;然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这就要求企业持续不断地将研发、设计成果以申请专利的手段加以保护。

  对玩具(实用艺术品)进行商标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并且在维权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玩具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就具备了注册商标的基础条件,商标保护与著作权、专利权的最大不同在于,著作权、专利权均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被权利持有者享有,而商标权则是可以在商标持有者认为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前提下无限期的续展,可以说商标权并不受期限的制约,这是商标权相比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优势所在,因此,商标注册应当是玩具企业作为基础、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然而,我国虽然已经成为玩具产品制造和消费大国,但是在玩具行业内,知名品牌大多仍然被欧美企业把持,例如,美泰、乐高、孩之宝、万代、迪士尼等。在没有强大品牌作为有力支持的前提下,国内较多的玩具企业仍以低附加值的代工生产方式为主,因此,大力发展自有品牌应当被国内玩具企业所重视。

  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建设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内玩具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一、建立自有品牌,将商标保护作为基础的保护方式,利用自有商标权为产品保驾护航;

  二、在针对玩具产品的实用属性进行保护时,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以外观设计申请为主,更多地考虑技术类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打破一产品一权利的固有思维;

  三、持续的设计、研发投入,做好专利布局;

  四、运用著作权作为辅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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