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玩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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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2009年7月30日,马来西亚贸国内贸易、合作及消费部(MDTCC)发布《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ConsumerProtection(SafetyStandardsforToys)Regulations2009)和《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ConsumerProtection(CertificateofApprovalandConformityMarkofSafetyStandards)Regulations2009),规定从2010年1月30日起,除了玩具安全标准法规附件A中所列的产品外,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并供其玩耍的产品,在马来西亚供应、销售或广告销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为协助马来西亚玩具供货商符合法规要求,MDTCC发表了一份《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指引2010》(GuidelineonMandatorySafetyStandardsforToys2010),指引已于2010年2月1日生效。
 
  2010年,MDTCC发布通告,将《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和《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的生效日期延长至2010年7月1日。
 
  新法规规定如下:
 
  新法规将玩具定义为:设计或意图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任何物品,不包括法规附件A中所列的产品(见本文中“产品范围”条目)。
 
  新法规涉及的所有玩具以及相对应的非玩具项目(见附件A)必须进行检测以证明符合马来西亚玩具安全标准(见本文中的“玩具安全标准”条目)。
 
  申请合格证书(COA)前应先获得马来西亚授权机构颁发的符合性评估报告(CAR):申请符合性评估报告(CAR)时,需提交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原始检测报告或经证明的真实复印件。
 
  在玩具进口或在马来西亚销售之前获得MDTCC颁发的合格证书(COA):COA的有效期为5年,在COA期满的前3个月必须重新进行申请新的COA,同时,玩具生产商和进口商也需要提交新的CAR。
 
  获得COA后,COA所有者必须将“马来西亚合格标志(MC标志)”(见本文中的“马来西亚合格标志”条目)标记在玩具或将其贴在玩具上:MC标志应清晰、易辩且不易磨损;批准号位于认证标志的下方,两者加在一起的尺寸至少为5mmX5mm;MC标志应与玩具生厂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地址一起标记;玩具必须附带任何必要的警告或警惕信息,用马来语或(及)英语表述,其他语言亦可同时使用。
 
  可以接受与相应的马来西亚玩具完全标准等同或相同的国际玩具安全标准,并据此进行检测。
 
  如不遵守规定,有责任接受下列处罚:(1)个人-罚款100,000马币或3年的监狱或两者并处。(2)公司-初犯,罚款250,000马币,其后每次再犯,罚款500,000马币。
 
  产品范围
 
  马来西亚队玩具的定义为:设计或意图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任何物品,不包括法规附件A中所列的产品。
 
  附件A—不视作玩具的产品
 
  1.节日装饰品;
 
  2.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3.家庭及公共场所游乐设备
 
  4.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及家具;
 
  5.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水上设备;
 
  6.供非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收藏品;
 
  7.安装于公共场所(购物中心,商场等)的玩具;
 
  8.由超过500块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9.气压和气动的汽枪和手枪;
 
  10.烟火,包括雷管,但不包括专为玩具设计的雷管;
 
  11.弹弓;
 
  12.带金属尖头的标枪;
 
  13.使用额定电压24V以上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它功能性产品;
 
  14.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中使用的具有发热组件的产品;
 
  15.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及车辆的模型;
 
  16.玩具蒸汽机;
 
  17.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18.在工作电压超过24V并且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视频玩具;
 
  19.婴儿奶嘴;
 
  20.仿真武器;
 
  21.儿童用时尚珠宝饰物;
 
  22.最终目的不是供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品;
 
  23.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4.风筝,除了风筝线具有的电阻性能外;
 
  25.游戏,娱乐设备;
 
  26.吸引儿童的便携式灯具。
 
  玩具安全标准
 
  目前,马来西亚的玩具标准主要源于ISO8124及en71系列,详细清单如下表:
 
  标准编号部分年代标准描述等同于
 
  MSISO8124-12001玩具安全性-第1部分:有关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方面ISO8124-1:2000
 
  MSISO8124-21999玩具安全性-第2部分:易燃性ISO8124-2:1994
 
  MSISO8124-32002玩具安全性-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ISO8124-3:1997
 
  MS1774Part41998玩具安全性-第4部分:化学及相关活动的实验装置EN71-4:1990
 
  MS1774Part51998玩具安全性-第5部分:除实验装置以外的化学玩具(装置)EN71-5:1993
 
  MS1774Part61998玩具安全性-第6部分:用于年龄警告标签的图形标志EN71-6:1994
 
  MS17252004电动玩具安全与国际标准不等同
 
  产品所有者应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证书(COA)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声明,内容包括:
 
  1.在马来西亚供应的玩具是安全的;
 
  2.该玩具已经过测试,符合规定的玩具安全标准;
 
  3.按照执法机构的要求,提供由经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以及
 
  4.该玩具符合以下要求: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Act599];
 
  《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玩具法规];
 
  《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以及
 
  海关(禁止进口)法令。
 
  有关现有玩具的声明
 
  对于市场上现有的玩具,所有者也要提供声明,但这项要求到2012年1月1日即截止。在这段期间,产品所有者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现有玩具完全符合法规的要求。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接受ISO8124系列和EN71系列作为同等标准,并且认可ASTMF963-08是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但是,2008年以前根据ASTMF963生产的玩具应在2010年7月1日前从市场上撤出,禁止销售。
 
  出具测试报告的实验室可以是企业内部实验室、非认可的实验室,或依据ILAC和APLAC认可的实验室,或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认可的实验室。
 
  接受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测试报告。
 
  相关文件下载:
 
  《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pdf)
 
  《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pdf)
 
  《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指引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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